政府购岗补贴申请程序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61号文件规定,对符合购岗补助条件的用工单位 (与劳动者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实行按季补助。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初次申请购岗补助费,须按下列程序提供资料:
1、申请购岗补助的用工单位,须向市再就业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空岗信息,办理有关手续;录用符合购岗补助条件的失业人员,原则上由援助中心负责推荐。
2、用工单位申请购岗补助,须填写《购岗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原件)和《购岗安置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原件);
3、招收失业人员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原件各一份(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应与招收失业人员花名册上所盖“劳动就业专用章”的日期相一致);
4、由职工本人签收的当季工资发放表(单位盖章)、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花名册(发放工资月份应与参保月份同步);
5、每季度终了后,申请购岗补助费的单位,凭上述资料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市再就业援助中心,经检查情况属实、且资料齐全、符合补助条件的,由援助中心集中报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核批;
6、录用符合购岗补助条件的人员,当月工作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数的,不计算补助月份;但是不影响整个补助期限;
对弄虚作假,骗取购岗补助费的单位,一经查实,除追回购岗补助款、公开予以曝光外,同时,取消其购岗资格。
二、续报购岗补助费,须按下列程序提供资料。
1、复印前一次《购岗补助审批表》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各一份;
2、由职工本人签收当季工资发放表(单位盖章)和与当季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3、每季度终了后,凭上述资料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再就业援助中心申报;经核实无误、且资料齐全后,由援助中心集中报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核批。
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停拨岗位补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