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登记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确定录用的应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时,应持下列材料:
录用失业人员(包括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应持被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或《招收失业人员花名册》。
3、录用登记工作人员审核录用人员的有关证件,符合就业准入条件的准予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即在被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证》上登记就业情况,加盖就业登记专用章;在职工录用登记表和录用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并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业务专用章。
4、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将被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存入本人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同时,应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职工社会保险手续。
5、办理程序:市区用人单位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或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处大厅进行用工资料审核(县用人单位到县劳动保障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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