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文章
报审集体合同指南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驻江苏的中央、部门、外地、省属企业集体合同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含独资)企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的集体合同。

区、县(市)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本区、县(市)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的集体合同。

 

 

 

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双方首席代表是否属指派或委托:开始协商的时间及协商过程;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

同时报送的有关附件包括:

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协商记录: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送审材料须真实、字迹清晰。

(一) 登记、编号(见附件1);

(二) 审查

(三) 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

(四) 备案、存档

 

(一) 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 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稿件来源: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发稿时间:2007-10-25
[关闭窗口] [打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