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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对照表

          

 

项目

适用情形

补偿标准

补充说明

适用依据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合同(条列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职工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部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

4、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条列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条列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条列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选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条列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条列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采取搜身、提法、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列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款,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稿件来源: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发稿时间:20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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