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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参照对照表

项目

适用情形

补偿标准

补充说明

适用依据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承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

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稿件来源: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发稿时间:20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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