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文章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申办须知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申办须知

(一)、 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时,聘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或华侨就业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提供聘雇双方的《劳动合同》;
4
、被聘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
5
、履历证明;
6
、从事工作的资格证明;
7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住宿证明;
8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墟沟)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9
、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10
、聘用单位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费50/人•月,《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10/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应持以上资料前往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

地址:新浦朝阳东路1 市劳动保障局一楼大厅11号窗口

稿件来源: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发稿时间:2008-08-15
[关闭窗口] [打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