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连 云 港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连劳社发〔2007〕230 号
连 财 社〔2007〕77 号
关于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连云港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尽快实现就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连政发[2006]79号)精神,决定开展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领导全市青年见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青年见习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具体组织市区的青年见习活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制定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指导协调发展青年见习基地;负责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年审;定期公布见习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信息;规范统一操作程序;引进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参与见习活动。
二、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要求
(一)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条件
参与就业见习培训的用人单位,应是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规模在300人以上规范管理且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的单位,能按照就业见习培训专业(工种)要求,提供技术、管理类见习岗位。
见习单位负责为见习学员提供见习岗位和相应实训条件,安排带教指导教师,落实见习实训计划。
(二)青年职业见习岗位范围
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中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具有通用性的中高层次的职业(工种)。
(三)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青年见习基地申报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简介。受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与其签订《青年见习活动基地协议书》,并做好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中介机构
参与就业见习培训的中介机构,应是政府公共职介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其它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公司等,具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拥有稳定的服务客户。
中介机构负责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的开发,承担就业见习培训工作的日常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带教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见习动态信息。
三、见习学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
2、年龄在2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毕业后3个月内未参加工作,持有《就业登记证》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或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见习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青年。
四、见习程序
(一)见习申请
1、符合见习条件要求参加见习的人员,应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或有关中介机构报名,填写《见习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
(1)身份证、户口簿;
(2)《就业登记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学历证书,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供相应证书。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根据见习岗位和报名情况,审定参加就业见习培训人员名单,发放《就业见习培训面试通知书》。
(二)见习基地对申请者进行面试确认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见习学员、见习基地三方签订《青年见习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明确:
1.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
2.见习职业(工种);
3.见习补贴标准;
4.见习安排计划;
5.代理机构与见习基地各自的职责;
6.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
7.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按协议实施见习任务
见习单位负责为见习学员提供见习岗位和相应实训条件,安排带教指导教师,落实见习实训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与学员的见习关系。
见习学员应按照就业见习培训计划要求,认真完成岗位培训任务,服从见习单位管理,无正当理由见习期未满不得提前结束见习。
(四)见习结束一周内,见习基地应当根据每个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实际表现,出具统一格式的《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见习学员根据见习基地安排落实见习带教的情况,填写《见习基地评估表》,作为对见习基地的考核评估依据。
五、见习补贴费用支付标准及程序
(一)发展基地费用
对负责就业见习培训的中介机构,根据成功开发见习基地和实施见习跟踪服务等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二)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
1、见习学员期间每月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支付。
2、见习基地每月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报送学员考勤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根据考勤表支付学员生活补贴,不满勤者按相应缺勤天数扣除生活补贴。
3、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后直接将补贴转入见习学员预留银行帐号。
4、 对见习学员提供见习期商业保险所需费用补贴,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在学员上岗时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三)见习基地实训费发放
对承担就业见习培训的用人单位,按照见习人数给予适当的实训费补贴。
1、见习基地岗位实训费按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公布的标准执行。
2、见习基地在每批学员见习期满后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供《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见习基地实训费补贴申报表》。
3、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后直接将实训费支付给见习基地。
六、青年见习活动经费支出
青年见习经费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按季预付给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次年初对上年青年见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七、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或学员骗取实训费及生活补贴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一切费用,取消该学员享有相关就业服务的资格并记入档案,取消该企业见习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青年 就业 见习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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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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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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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