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文 号:连劳社发[2007]260号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连劳社发[2007]260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人事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和退休(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人员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下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当地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表:各地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
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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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丧葬费标准 |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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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 |
3600 |
36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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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 |
3000 |
3000 |
850 |
二、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待遇 通知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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