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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号:连劳社发[2007]260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连劳社发[2007]260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人事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和退休(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人员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下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当地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各地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

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地区

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市区

3600

3600

1000

四县

3000

3000

850

 

二、本通知自2007101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待遇   通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2印发

 

 

稿件来源:连云港劳动保障网 发稿时间: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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